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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徽的悬挂规范

发布人:system   发表时间:2026-03-09

国徽的悬挂必须严格遵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》,核心是法定场所、正中悬挂、规格合规、保持庄严。以下是完整规范:

一、必须悬挂国徽的法定机构

以下机构应当在正门上方正中处悬挂国徽:

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

各级人民政府

中央军事委员会

各级监察委员会

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

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

外交部

国家驻外使馆、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

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、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机构

二、必须悬挂国徽的法定场所

以下场所应当悬挂国徽:

北京天安门城楼、人民大会堂

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厅,乡、民族乡、镇人大会场

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审判庭

宪法宣誓场所

出境入境口岸的适当场所

三、悬挂位置与方式

机关:悬挂在正门上方正中处。

场所:悬挂在室内外正墙正中处。

高度:应醒目、庄重,不得过低或被遮挡。

禁止:不得倒挂、斜挂、污损,不得直接置于地面。

四、国徽规格与制作

悬挂国徽由国家指定企业统一制作。

通用直径:100cm、80cm、60cm。

特殊场所需非通用尺度,须报国务院办公厅批准。

五、维护与禁忌

保持国徽整洁、完好、庄严,破损、污损、褪色应及时更换。

不得用于:商标、广告、日常生活陈设、私人庆吊活动等非法定场景。

不得在公共场合故意焚烧、毁损、涂划、玷污、践踏国徽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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