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警徽的佩戴规范

发布人:system   发表时间:2026-05-19

警徽佩戴核心规范:仅限执勤 / 制式着装时佩戴、位置端正、完好整洁、严禁混用与滥用,依据《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》《人民警察警徽使用管理规定》(公安部令第 48 号)执行。

一、佩戴主体与场景

主体:在职人民警察(公安、国安、司法、法院、检察院司法警察),非民警严禁佩戴。

必戴场景:

制式着装执勤、执法、公务活动;

授衔、宣誓、阅警、授装等重大仪式;

重要会议、典礼、外事活动。

禁戴场景:

便服、非公务场合、私人活动;

商业广告、直播带货、娱乐活动;

私人婚丧庆悼、日常陈设装饰。

二、佩戴位置与标准(常服 / 执勤服)

1. 胸徽(警徽胸牌)

位置:左胸正中,距领口约一拳(约 8–10cm),与警号对称,水平端正、不歪不斜。

高度:常服在 、三纽扣之间;执勤服在左胸口袋上方居中。

角度:与衣面平行,严禁倾斜、褶皱、松动。

遮挡:不得被外套、反光背心、肩带、围巾遮挡,确保正面清晰可见。

2. 帽徽(大檐帽 / 作训帽)

位置:帽顶正中央,居中固定,前后左右无偏移。

牢固:铆钉 / 卡扣紧实,不晃动、不脱落。

3. 臂徽(臂章)

位置:左臂上臂外侧,距袖口约 15cm,端正垂直。

三、警徽本身规范

制式统一:公安部统一监制,尺寸、颜色、比例严格法定(红底国徽、深蓝盾牌、金黄长城松枝)。

完好无损:无破损、无污损、不褪色、不变形,及时更换残旧警徽。

严禁改装:不得贴膜、喷漆、加框、打磨、自改样式。

不得混戴:不与非制式胸针、纪念章、装饰徽章并列;警徽位置高于其他纪念章。

四、着装搭配要求

配套穿着:警服、警衔、警号、胸徽、帽徽、领花同制式、不混戴;警服与便服不得混穿。

整洁得体:着装整齐,不披衣、敞怀、挽袖、卷裤腿。

五、法律责任

警徽为人民警察专用标志,其他单位 / 个人不得制作、仿造、伪造、买卖、持有、使用。

违规使用可依《人民警察法》第 36 条处罚;情节严重追究刑事责任。



浙公网安备 33032702000554号